将自己的孩子收“营养费”后“送养”,是否属于拐卖儿童行为呢?近日,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拐卖儿童刑事案件,亲生父亲因将自己的三个女儿“送养”而获刑。“不要以为是自己的孩子就不算拐,收取的‘营养费’不多就不算卖。实际上送养子女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不按法律程序的收钱送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。”此案承办人、天全县人民法院法官刘睿告诉记者。
案发:女童收养程序存疑牵出拐卖案
2024年初,天全警方发现辖区内一出生于2017年的女孩收养过程有异常,怀疑孩子是被拐卖来的,于是展开调查。果然,警方经侦查发现,这名女孩出生于云南省某县,是当地一户农民家庭的第三个孩子。女孩生母徐某存在智力残疾,生活不能自理。徐某向警方说:“我生了几个娃娃,我记不清。我生的娃娃中,有的被别人家抱走了,哪个抱起走的我也不晓得,是我老公抱出去的。”此时,徐某家中养育的三个孩子都是男孩。警方认为,徐某丈夫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。
2024年7月,廖某在某工地打工时,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。他对自己“送养”女儿一事供认不讳。他称,自己在外打工挣钱,母亲和继父在老家种地,徐某几乎没有劳动能力,家里的钱总不够用。2017年初,徐某第三次怀孕后,他自己觉得养不起这个孩子,于是在和同乡李某有聊天时表示,要是生了女孩就送给别人养,减轻家庭负担。此时,李某有说自己有“送养”孩子的门路,他妹妹在四川省某市务工,正好有人向她打听要收养一个孩子。两个人商量好,要是徐某生了男孩就留在家里抚养,生了女孩就“送养”。
2017年3月,廖某的第三个孩子出生,是个女婴。廖某按照之前的约定将女婴交给李某有,女婴经过李某有转手被带走。带走女婴的人付给李某有1.6万元“营养费”,李某有将其中7000元交给廖某。
廖某的母亲和继父表示,廖某没有用这笔“营养费”给媳妇徐某买补品,其中大部分被廖某自己花掉了,小部分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。
追踪:“送养”的孩子不止一个
令人震惊的是,警方在天全县找到的女孩并不是廖某“送养”的唯一的女儿。廖某的母亲和继父表示:廖某一共“送养”了三个女儿,除了2017年出生的老三之外,2021年出生的老五和2023年出生的老六也都被“送养”了,廖某都收了“营养费”。
另外两个女孩在哪里?生活得如何?警方立即展开调查。
廖某表示,那两个女儿也是通过李某有送出去的。2021年下半年,徐某又怀孕了。廖某因“送养”女儿尝到了甜头,于是与李某有再次共谋“送养”女婴,并提出要收1万元“营养费”。
李某有果然又找到了“收养人”。2021年12月,徐某生育的老五被带走,“收养人”给了李某有1.6万元,李某有将其中的6000元交给廖某。警方在云南省某县找到了老五,孩子已在当地落户。
2023年1月,廖家的第六个孩子出生时,廖某和李某有对“送养”已轻车熟路。徐某刚生产,李某有联系的“收养人”就来到当地。这一次,李某有和廖某收取了1.4万元“营养费”后,将女婴抱给“收养人”。但这对“收养人”夫妻向办案民警表示,他们本打算以“捡到弃婴”为由到派出所报案,希望能通过公安机关收养女婴,但得知收养要经过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正规手续,谁是合适的收养人需要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条件来研判确定,而不是谁捡到弃婴就能收养。后来,女婴被当地公安机关送到当地民政部门,由他人经过正规程序收养,他俩也不知道孩子最终落户谁家。警方找到老六时,老六已在云南省某市落户。
判决:亲生父母送养孩子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
2024年年底,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廖某出卖自己三名亲生女儿;李某有明知廖某欲出卖亲生女儿,为非法获利仍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,从中居间介绍,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。廖某、李某有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各处罚金二万元。
“廖某不识字,法律意识淡薄。他说,他从村里开展的普法活动中了解到,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行为,但他认为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养和拐人家的孩子卖不一样,而且他只收取了一些‘营养费’,和人贩子高价卖孩子的性质不同,这怎么能算犯罪呢?”刘睿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,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,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情形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“该罪名不以血缘关系为豁免条件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亲生子女,但收养人、收养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而且送养人不能牟利。”刘睿表示。